申请人镇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丘信用社
代表人徐某某,该社主任。
申请人镇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丘信用社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7月11日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票号为豫x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空白存折一本通凭证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慕振涛
二O一O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