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单某某,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梁某甲的哥哥。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汝南县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某甲犯贪污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09)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梁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认定被告人梁某甲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09)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洪涛
审判员蔡子云
代理审判员赵飞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曹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