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息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
上诉人张某某诉被上诉人息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息县法院(2010)息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被上诉人息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法院(2010)息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罗华松
代理审判员阮晓强
代理审判员陈鑫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史训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