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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张某某诉被上诉人息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息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

上诉人张某某诉被上诉人息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息县法院(2010)息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被上诉人息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法院(2010)息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罗华松

代理审判员阮晓强

代理审判员陈鑫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史训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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