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6月7日被羁押,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某于2007年6月7日16时许,先后在本市西城区北京展览馆X号厅X号雷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展位上和北京展览馆X号厅X号上海菲曼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展位上,趁人不备,盗窃雷虎科技有限公司的x型高速手机二支,上海菲曼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W&HTE-95RM型高速手机一支,共价值人民币3260.01元,后被抓获。现赃物已起获并全部发还被盗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某某、廖某某、许某、张某、孙某某、王某某、陈某证言、现场及赃物照片、北京市西城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及起赃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司所有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盗窃罪成立。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7日起至2007年12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左海东
二ΟΟ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佟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