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练某某,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份,被告人程某以能为谢XX办理晋升职务为由,多次骗取其现金9万余元。
2008年1月,被告人程某以能在神火集团安排樊X上班为由,骗取其母崔XX现金2万余元。
2008年4月,被告人程某伙同曹XX,以能在神火集团和永煤集团安排工人上班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许XX、孙XX、高XX、黄XX等人钱财,其中程某参与数额x元。案发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6万余元。
2009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程某以能给亓XX办理职务升迁为由,多次骗取其现金1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某没有异议。且有书证户藉证明、欠条等书证,证人曹XX、黄某X、段X、胡XX、刘XX、刘一X、程XX、李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孙XX、高XX、黄XX、谢XX、亓XX等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在案发后,能退赔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22年9月3日止。)
二、对被告人程某违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退还被
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朱建永
审判员张新爱
审判员陈素霞
二Ο一Ο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