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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常民三撤字第4号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胡某某、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韶山北路X号A座X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才达,常德市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官双清,常德市法学会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辉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德仲裁委员会(2009)常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朝辉公司又以考虑双方的共同利益,节约诉讼成本为由,于2010年4月8日申请撤回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朝辉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基本原则,对朝辉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双方均按仲裁裁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刘某林

审判员詹子华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龚哲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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