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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系邓某某之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艳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肖某某诉称:2009年元月12日,被告邓某某因养猪购买饲料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5%,两个月之后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当即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借故未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邓某某辩称:对原告的证据和陈述基本没有异议。被告愿意和原告协商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9年元月12日,被告邓某某因养猪购买饲料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5%,同时口头约定于两个月之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当即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借故未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邓某某在2010年6月23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肖某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

二、原告肖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487.5元,减半收取243.75元,由被告邓某某负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艳艳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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