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成荣,女,1967年11月生,汉族,住驻马店。
委托代理人范建军,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27岁,汉族,住(略)。
原告申成荣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于2009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成荣的委托代理人范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2月6日,被告以做生意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经多次催要拒不还款,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被告以做生意之名向原告借款x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借申成容现金六万元正。”后原告向被告追要该款无果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有关证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款有被告出具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承担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款x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
(略)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朝晖
审判员马伟
审判员李某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