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上海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陈某货款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10月31日前支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2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