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男,因本案于2010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4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王X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洋泾地区X村X号X室,采用翻围墙、敲碎门玻璃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陆某某家中,窃得人民币2000元。2009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X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0年4月2日,被告人王X被民警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王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指纹鉴定书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X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日起至2012年10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审判员胡泰忠
书记员杨仲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