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谌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盲,农民。2009年7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谌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一○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10)西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谌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谌某某随其女谌××、女婿何××在西安市长安区X镇X村共同生活,因家庭琐事,谌某某与何××之母耿××曾产生矛盾。2009年7月9日10时许,谌某某与耿××在厕所内再次发生争执、撕扯,谌某某持石块猛击耿××头部数下,致其倒在粪坑里。12时许,谌某某将此情况告知耿××长子何××,何××即从粪坑里将耿××尸体捞出。经法医鉴定,耿××系头部受钝物击打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吸入异物窒息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证人耿××、何××、师××、王××、等多名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生物物证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谌某某对其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竟因琐事持石块猛击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倒入粪坑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谌某某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本应严惩,但鉴于本案因家庭矛盾而起,且谌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年事已高,根据现行刑事政策,谌某某尚不属非杀不可,故对谌某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一款、第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刑一初字第X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谌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岩
代理审判员张忠平
代理审判员马党库
二O一O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清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