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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胡某与被告南阳市萧记面食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

原告胡某,男,

被告南阳市萧记面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某某、胡某与被告南阳市萧记面食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胡某诉称:2009年5月14日晚,原告的豫R-x号本田奥德赛商务车停放在被告的指定车位上,在被告处就餐,餐后发现车辆丢失,被告南阳市萧记面食有限公司对原告的财产有看管的义务。请求被告赔偿损失x元。

本院认为,被告南阳市萧记面食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5日经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核准注销了登记。2009年11月30日,原告王某某、胡某向本院起诉时,被告南阳市萧记面食有限公司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胡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旭

审判员:蒋娜

审判员:王某旭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牛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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