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
原告胡某,男,
被告南阳市萧记面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某某、胡某与被告南阳市萧记面食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胡某诉称:2009年5月14日晚,原告的豫R-x号本田奥德赛商务车停放在被告的指定车位上,在被告处就餐,餐后发现车辆丢失,被告南阳市萧记面食有限公司对原告的财产有看管的义务。请求被告赔偿损失x元。
本院认为,被告南阳市萧记面食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5日经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核准注销了登记。2009年11月30日,原告王某某、胡某向本院起诉时,被告南阳市萧记面食有限公司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胡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旭
审判员:蒋娜
审判员:王某旭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牛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