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阳佳士通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X路汽车配件市场西区X排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南阳佳士通轮胎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GB/x,GB/x号,票面金额各为x元,出票人为河南瑞发水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河南西峡水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南阳市商业银行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阳佳士通轮胎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聂守衔
审判员赵玉西
审判员蒋娜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牛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