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
被告人袁某甲,男。
被告人袁某乙,男。
被告人袁某丙,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某、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四人预谋后窜至南阳市卧龙区天冠生化有限公司后院仓库内将一个清水泵及底座(价值1300元)偷出,四人在销赃途中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王某某、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四人预谋后于2009年8月3日凌晨3时许,窜至南阳市卧龙区天冠生化有限公司后院仓库内,从仓库墙上的洞内进入仓库,用扳手将清水泵拆开,将清水泵及底座偷出。四人在销赃途中被民警抓获。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3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民警在车站路经过时,发现一辆桑塔纳车形迹可疑,即进行盘查并将嫌疑人抓获的经过。
2、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的水泵及底座被扣押及发还的情况。
3、价格鉴定结论:证实x—250型清水泵鉴定价值为1300元。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我看见有人从公司仓库偷水泵电机,我通过门缝看见里面还有一组水泵,我就给袁某甲说了。8月2日下午七点多,袁某甲和他朋友们一起出去吃饭,到凌晨三点多,袁某甲把我叫醒,我跟着他们到仓库看到一组水泵分开了三部分,我们四人把底座和上下部分抬出来装到车上。凌晨五点我们在去废品店的路上被抓获。
5、被告人袁某甲供述:6月份,我老表对我说他看见有人把院内仓库的电机偷走了,有空我们也去偷。8月2日晚,我和袁某乙、袁某丙在外面吃饭,凌晨我们回到公司,我对袁某乙、袁某丙说那边有铁,咱们给整过来。到仓库后我们搬不动,我就回屋拿个扳子,把水泵拆成三部分,我又去叫王某某,开了一辆车过来,我们把铁块装上车。凌晨我们想找地方把东西卖掉,路上被抓获了。
6、被告人袁某乙供述:昨天晚上我和袁某甲、袁某丙在外边吃饭,回到袁某甲的住处,袁某甲说驾校院内有个烂仓库,里边有个水泵给整出来卖了。到早上三点多,袁某甲手里拿个扳手把我们叫醒,我们从仓库的一个洞里翻进去,仓库里只有一个水泵,我们就把螺丝卸掉,小孟(不知叫啥名)去开的车,我们把东西装上车,说去找个废品部卖东西,还没走到就被抓了。
7、被告人袁某丙供述:8月2日下午,我和袁某乙来南阳玩,晚上和袁某甲一起吃饭。到凌晨三点,回到驾校(天冠生化公司院内),袁某甲说那边有铁,弄出来卖了。袁某甲找了三个扳子,我们把螺丝卸了,就叫袁某甲的老表(王某某)把车开过来,我们四人把东西抬到车上,说找个地方把东西卖掉,走到武候路被抓获。
8、证人王X证言:我们仓库被盗的有一个清水泵和一个底座。清水泵有200多斤,底座有400多斤重。
以上证据在卷能相互印证,且四被告人对以上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别人不备之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犯盗窃罪各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某
二O一0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