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长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原、被告相识、恋爱,同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董某雨。婚后,被告因有第三者与原告分居生活,原告只身去北京打工。被告在上海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4年6个月。原、被告在夫妻生活期间,长期分居,伤害了原告的感情。现在被告又因犯罪被判刑,原、被告夫妻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再在一起生活,特向法院请求准许原、被告离婚,女儿董某雨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原告张某某提出离婚,被告现正在服刑也没有办法。原告一心想离,被告成全她,实际上,被告不想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被告相识,并建立起恋爱关系。同年11月2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3年8月16日,婚生女儿董某雨出生。婚后,原告张某某到北京打工。被告董某某到上海打工,2007年4月24日,被告董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逮捕,同年7月份,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4年零六个月。2011年10月24日服刑期满。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忠实。原、被告认识、恋爱时间较短,互相了解不够,婚后为了生活,原、被告又各自出门打工,很少有时间生活在一块。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后被告董某某又因犯罪被判刑,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法庭两次到上海调解,确无和好希望。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董某雨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董某某表示愿意每月给付500元子女抚养费,也表达了一个做父亲的心愿,但考虑到被告尚在服刑,暂没有能力,暂不给付抚养费,待被告董某某出狱后,原、被告可另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董某雨由原告张某某抚养;
三、驳回原告张某某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长江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