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女,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某,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株天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10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选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朱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9日,被告人黄某乙、被害人罗某某一家请客吃饭,晚上,黄某乙在卧房内指责罗某某酗酒,罗某某便拿一把木靠椅打黄某右肩,又将烤火煤炉扔在黄某乙的床上,黄某乙见状,起身离开,罗某某追出房门又用啤酒瓶砸在黄某头上,因而双方发生打斗。其儿子罗某X发现后打电话叫回了哥哥罗XX、陈X夫妇,将罗某某、黄某乙劝开,尔后罗XX、罗某X到二楼跟陈X及其小孩四人一起看电视。后来,黄某乙想起罗某某常常殴打自己,与罗某某又发生打斗,黄某乙拿起家里的木门栓打得罗某某头上流血,罗某某拿一把柴刀躲进厕所,黄某乙则拿起一把锄头追至厕所,并将厕所门打烂一个洞,二人继而又在北边堂屋发生打斗,罗某某抢去锄头,黄某乙又拿起木门栓击打罗某某,罗某某丢了柴刀和锄头,用手扯住木门栓对黄某:“你原谅我,我不该打你”,黄某乙不听,又从地上拿起柴刀对罗某某乱砍,砍至柴刀木柄脱落,罗某某倒地,然后黄某乙再拿起锄头对罗某某头部连砸六七下直至将罗某某打死。罗XX、罗某X下到一楼,发现黄某乙打死了父亲罗某某,即告知伯父、姑某等人到场,并陪同黄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证人罗某X、罗XX、陈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书证等证据证明指控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黄某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乙系自首,且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案发时其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且能真诚悔过,得到家属的谅解,请求对其大幅度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9日,被告人黄某乙与其丈夫被害人罗某某一家请客吃饭,晚上,黄某乙在卧房内指责罗某某酗酒,罗某某便拿一把木靠椅打黄某右肩,又将烤火煤炉扔在黄某乙的床上,因而双方发生打斗。黄某乙捡起地上的煤碴扔向罗某某,罗某某把啤酒瓶扔在黄某头上。其儿子罗某X发现后打电话叫回了哥哥罗XX、陈X夫妇,将罗某某、黄某乙劝开,尔后罗XX、罗某X到二楼跟陈X及其小孩四人一起看电视。后来,黄某乙想起罗某某常常殴打自己,与罗某某又发生打斗,黄某乙拿起家里的木门栓打得罗某某头上流血,罗某某拿一把柴刀躲进厕所,黄某乙则拿起一把锄头追至厕所,并将厕所门打烂一个洞,二人继而又在北边堂屋发生打斗,罗某某抢去锄头,黄某乙又拿起木门栓击打罗某某,罗某某丢了柴刀和锄头,用手扯住木门栓对黄某:“你原谅我,我不该打你”,黄某乙不听,又从地上拿起柴刀对罗某某乱砍,砍至柴刀木柄脱落,罗某某倒地,然后黄某乙再拿起锄头对罗某某头部连砸六七下直至将罗某某打死。罗XX、罗某X下到一楼,发现母亲黄某乙打死了父亲罗某某,即告知伯父、姑某等人到场,并陪同黄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罗XX的证言,证明:2010年2月19日晚七点左右,其接罗某X电话回来后,看见父母在南边的堂屋吵架,其父罗某某手里拿了一把椅子,另一手就拿了一瓶啤酒,其母黄某乙手里没什么东西,她就不停地捡地上的煤灰砣和煤炉碴子扔罗某某。地上还有一些血迹,罗XX就将手里的啤酒瓶子朝黄某乙扔过去,砸到黄某头部,黄某在地上捡起一块煤炉的炉心朝罗某某扔。……在约过了三四十分钟后,其听楼下没有打斗的声音,就叫其弟一起下楼看情况,发现其父罗某某躺在北头的堂屋里,黄某乙坐在地上,罗某某的头部不停地在流血,人已经不动了,动脉和心脏也不跳了。……一根长约一米的门杠被打断在罗某某脚边,原来放在猪栏屋的一把柴刀的刀把和刀子被打得分开了,……锄头就倒在罗某某的头部。后其与其他亲戚送黄某乙到派出所投案。同时证明罗某某生前与黄某乙闹过离婚,罗某某经常打黄某乙。
(2)证人罗某X证言:证明2010年2月19日晚,其父罗某某与其母黄某乙打斗,其兄罗XX劝阻无效后,其父罗某某被其母黄某乙殴打致死的事实。
(3)证人陈X的证言:证明2010年2月19日晚,其公公罗某某与其婆婆黄某乙打斗,经罗XX劝阻无效后,罗某某被黄某乙殴打致死的事实。同时证明案发前公婆经常吵架,罗某某喜欢喝酒,经常打黄某乙。
(4)证人刘XX的证言,证明2010年2月19日晚,其到被害人罗某某家,看见罗某某的尸体,并听说黄某乙已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
(5)证人罗XXX的证言,证明2010年2月19日,其听其侄子罗某X说其父亲罗某某被母亲黄某乙打死,后其赶至罗某某家,看见罗某某躺在地上,黄某乙坐在椅子上哭,其后与其他亲戚一起劝黄某乙投案自首的事实。
(6)证人陈XX的证言,证明其听其女儿陈X说其亲家公罗某某被黄某乙打死的事实。
(7)证人罗XX(女)的证言,证明2010年2月19日晚,其兄罗某某被其嫂黄某乙打死的事实。同时证明罗黄某人性格都不好,夫妻关系一直不好,黄某乙案发前经常被罗某某殴打。
(8)证人包XX的证言,证明罗黄某人夫妻感情不和,罗某某曾多次将黄某乙打伤的事实。
(9)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及尸检照片,证明罗某某系生前遭受外力,导致颅骨多处粉碎性骨折,颅脑开放性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
(10)天元区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证明黄某乙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
(11)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黄某乙系自动投案的事实。
(12)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13)物证:锄头一把、柴刀一把、木门栓一根,经被告人黄某乙当庭质证,确认是其伤害罗某某时使用的作案工具。
(14)被告人黄某乙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黄某乙的基本情况。
(15)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亦可证明本案事实且与其他证据相吻合。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乙在近亲属的陪同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本案中被害人罗某某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黄某乙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乙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某乙具有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黄某乙具有防卫性质的辩护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黄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0日起至2022年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田光
审判员彭鸿森
人民陪审员沈成元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彭维奇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