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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张某、刘某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延刑初字第151号

公诉机关延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37岁(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5年8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3日被延庆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拘留,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庆县看守所。

被告人孟某某,男,31岁(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满族,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0年8月因盗窃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2年,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3日被延庆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拘留,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庆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32岁(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4日被延庆县公安局拘留,5月3日被取保候审。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张某、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春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张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6年3月25日晚上,被告人孟某某、刘某某伙同他人到延庆县X镇经济开发区,盗窃围墙铸铁防护栏21.05米,价值人民币1932元。

二、2006年3月26日、3月28日、3月31日晚上,被告人孟某某、张某先后结伙或伙同他人到延庆县X镇经济开发区,盗窃围墙铸铁防护栏35.955米、15.82米、31.575米,共计83.35米,价值人民币7652元。

三、2006年4月1日晚上,被告人孟某某、张某、刘某某伙同他人到延庆县X镇经济开发区,盗窃围墙铸铁防护栏31.575米,价值人民币2899元。

综上,被告人孟某某参与盗窃作案5起,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张某参与盗窃作案4起,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盗窃作案二起,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4831元。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孟某某、张某、刘某某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延庆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延庆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户口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张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被告人张某、孟某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某、张某、刘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延庆县人民检察院认定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系盗窃数额较大的计算,数额有误,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和出示的相关证据及被告人张某的口供证实,张某盗窃4起,盗窃物品总价值x元,应为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徒刑,其不思悔改,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孟某某提议盗窃并与被告人张某等人多次积极实施盗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孟某某系有前科劣迹人员,其因盗窃曾先后被处罚,但未悔改,又多次盗窃,表明其主观恶性较深,应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应比照主犯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3日起至2010年4月2日止。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缴纳)。

二、被告人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3日起至2009年10月2日止。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责令被告人张某、孟某某、刘某某三被告人退赔人民币一万二千四百八十三元,发还永宁经济开发区(其中,被告人孟某某在一万二千四百八十三元内负责;被告人张某在一万零五百五十一元内负责;被告人刘某某在四千八百三十一元内负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翠先

人民陪审员刘某民

人民陪审员何玉存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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