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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23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骑电动车行至南阳市卧龙区X镇X村赵营庄东边时,看到同庄邻居胡某某,郭某某骑电动车加速追上胡某某,两人发生口角,郭某某用刀将胡某某扎伤。经法医鉴定:胡某某的伤情为轻伤。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2、被害人胡某某陈述;3、证人郭××、胡×的证言;4、鉴定结论;5、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持异议,并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仅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3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骑电动车行至南阳市卧龙区X镇X村赵营庄东边时,看到同庄邻居胡某某,郭某某骑电动车加速追上胡某某,因郭某某怀疑胡某某与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遂两人发生口角,郭某某用刀刺伤胡某某左上臂、左腋下。经法医鉴定:胡某某的伤情为轻伤。2010年1月15日16时许,在广东省东莞市X镇X村荣美鞋厂宿舍内将网上逃犯郭某某抓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胡某某表示放弃民事赔偿权利,并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胡某某关于被殴打时间、地点、伤情的陈述,被告人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且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因生活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5日起至2010年7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姜南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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