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伟佳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X号广东音像城首层76、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致诚威光盘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路西侧大冲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林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缘成中视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万科星园X号(住宅)楼X室。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市和平音乐之声音像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X层底商。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审被告齐鲁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乙,社长。
上诉人广东伟佳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伟佳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广东伟佳公司的上诉理由是:1、本案被上诉人北京缘成中视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缘成公司)以侵犯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由起诉。原审被告北京市和平音乐之声音像店(以下简称和平音像店)只是销售商,与本案诉讼完全无关;2、所谓的侵犯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只能是在制作和出版过程中才能发生,而涉案音像制品的制作和出版均不在北京市朝阳区;3、本案被上诉人北京缘成公司已就本案争议的电视剧《飞天舞》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违约为由起诉了本案上诉人广东伟佳公司,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该案(案号为:(2006)云法民二初字第X号)。
上诉人深圳市致诚威光盘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致诚威公司)亦就该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该裁定,裁定本案一审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是:上诉人深圳致诚威公司因履行加工承揽合同而成为本案原审被告之一,其住所地和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上诉人北京缘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出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在本案中,北京缘成公司起诉的侵权行为是深圳致诚威公司制作、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出版、广东伟佳公司总发行、和平音像店销售了未经许可重新编辑、剪辑电视连续剧《飞天舞》的音像制品行为。原审被告和平音像店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广东伟佳公司和致诚威公司以涉案音像制品的制作、出版地不在北京市朝阳区为由请求移送本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06)云法民二初字第X号案件中,北京缘成公司起诉广东伟佳公司未依约支付剩余合同款项且未赠送音像制品,广东伟佳公司反诉北京缘成公司未交付发票、交付母带严重超期且缺乏必备音源。在该案件中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与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关联关系。故上诉人广东伟佳公司据此请求移送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