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阳天龙摩托车商行。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住所址:河南省南阳市X路摩托市场X号。
申请人南阳天龙摩托商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7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宛城支行,开具的出票人为南阳天龙摩托车商行,收款人为济南雷达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07年4月18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凭票支付的票号为BB/x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阳天龙摩托车商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琦
审判员曹青
审判员崔国强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