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华融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甲三号都会华庭巴黎阁31A。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女,汉族,1981年5月22日,住(略)。
被告北京大今食代餐饮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X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本院在审理北京华融达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大今食代餐饮管理中心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华融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华融达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主体资格有误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融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北京华融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陈闯
人民陪审员田惠来
人民陪审员冯立森
二ОО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自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