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零时达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X号楼北方地产大厦X层509-X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储备,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某。

被告北京零时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友谊宾馆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

原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书生公司)诉被告北京零时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时达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书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某和被告零时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书生公司诉称:被告将《沧浪之水》通过上传的方式上传至其所有的网站www.x.com,以供读者下载、在线浏览的方式非法传播。《沧浪之水》共计380千字,涉案作品作者阎真通过书面授权的方式,将前述作品的著作权授权给原告,由原告独占享有其作品数字形式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的专有使用权和再许可权,原告为上述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传至被告经营的网站供读者下载以及在线浏览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曾于2008年6月24日向被告发出《关于侵犯著作权的索赔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但被告至今未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3、赔偿原告合理支出6000元。

被告零时达公司辩称:原告于2006年7月5日已知道权利被侵害,却在4年后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我方早已将涉案图书删除。我方从未受到原告邮寄的索赔函,因此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经与图书出版社核查,涉案图书的网络传播权由出版社独家所有,故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网络传播权。我方开办的小说网为公益性论坛网站,网站上所有内容均由用户自行上传,我方不是内容的提供者且未从网站获得收益。另外,小说网上的相应部分已标明网站是为用户提供存储空间的平台,是非营利性的公益社区,故我方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原告主张赔偿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

《沧浪之水》图书于2001年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署名作者为阎真,共计380千字。2005年9月27日,阎真与书生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其在协议有效期内及之前的作品的数字形式的各项权利(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和再许可权授权给书生公司,有效期五年。书生公司承诺在进行上述作品的商业运作时,向作者支付图书相关版权使用费,并有权自行制止对于上述作品数字版的侵权行为,收入与作者平分。零时达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2006年7月5日,书生公司委托北京市公证处进行公证,在公证处使用公证人员的电脑输入网址www.x.com,进入小说网,检索到涉案图书《沧浪之水》,并对图书进行下载。

书生公司提交一张面额为x元的公证费发票,公证书包括对涉案图书及其它图书的公证。

2010年5月19日,书生公司以零时达公司侵犯其著作财产权为由将其起诉。

在诉讼过程中,书生公司提交了一张发件日期为2008年6月24日的邮单,并称其曾让快递公司向零时达公司送达了索赔函,要求该公司就涉案图书的侵权问题承担法律责任,证人王某刚亦对此出庭作证,但王某刚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为快递公司的速递员,书生公司亦未提交其他有效的证据。

以上事实,有书生公司提交的涉案图书的版权页、合作协议、公证书、公证费发票、邮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举证据的义务。书生公司于2006年7月5日对涉案图书的使用问题进行了公证,又于2010年5月19日起诉零时达公司侵权。在此期间,书生公司主张曾向零时达公司发送过索赔函,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书生公司所提交的快递送达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人的身份均无法确定,故其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七元五角,由原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东涛

二О一О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梦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