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2010年5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潘某某。
被告人温某某,2010年5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2010年5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桂市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温某某、陈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辩护人潘某某、被告人温某某、陈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因与同学梁某有矛盾,故多次要求被告人温某某教训梁某。2010年4月23日被告人温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乙携带凶器窜至校区X栋X宿舍,被告人陈某乙持刀将梁某手臂砍伤,被告人温某某用宿舍内的板凳砸受害人梁某后两人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陈某甲付给被告人温某某200元作为好处费。梁某某人身损害经鉴定为轻伤。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报某某陈某;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光盘一张;户籍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温某某、陈某乙故意将被害人梁某打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本院惩处。
被告人陈某甲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对自己伤害同学的行为深感后悔,请求法院能轻判。
辩护人潘某某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陈某甲无犯罪前科,在犯罪后能如实交待罪行,认罪态度好。且犯罪后积极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故请求法院能对被告人陈某甲适用缓刑。
被告人温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愿意向受害人道歉。请求法院能轻判。
被告人陈某乙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能予以轻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因琐事与同宿舍同学梁某产生矛盾。被告人陈某甲为此曾多次打电话要求被告人温某某帮忙教训梁某。2010年4月23日晚18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乙携带一把水果刀窜至校区。被告人陈某甲带被告人温某某、陈某乙指认了受害人梁某及其住宿的X栋X宿舍后离开。当晚20时许,被告人温某某、陈某乙尾随受害人梁某进入207宿舍,被告人温某某用宿舍内的板凳打砸受害人梁某,被告人陈某乙用携带的水果刀将梁某某手臂砍伤后,两人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陈某甲给付被告人温某某人民币200元。受害人梁某经桂林市华源司法鉴定所鉴定人身伤害损伤程度属轻伤。
再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温某某、陈某乙积极对受害人梁某进行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害人梁某某陈某,证实受害人被打的事实;
2、证人陆某、李某、蒋某的证人证言,证实了受害人梁某被打的经过;
3、被告人陈某甲、温某某、陈某乙的供述材料,证实了陈某甲指使被告人温某某、陈某乙打梁某某事实和经过;
4、桂林市华源司法鉴定所的桂市华源(2010)法医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受害人梁某某人身损伤程度属轻伤;
5、辨认笔录,证明三被告人共同参与了本案;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的现场现状;
7、被告人陈某甲、温某某、陈某乙的照片及户籍资料,证明三被告人的年龄;
8、受害人梁某写的赔偿款收据及谅解书,证明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指使被告人温某某、陈某乙将被害人梁某打成轻伤,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分主从犯,本院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情节分别量刑。鉴于被告人陈某甲、温某某、陈某乙案发后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本院将酌情判处。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陈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蒋亚东
审判员周泰
审判员苏久亮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