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中城集团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和平中盛委X组。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31日,原、被告在铁东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口头同意两人共同租住的位于鞍山市铁东区X街(路)X-X-X号公房由原告继续承租,同时共同债务归原告偿还,但因当时房证丢失并未在离婚协议书上注明,现房产证已经补办完毕,故请求法院确认该房的承租权归原告所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坐落于鞍山市铁东区X街(路)X-X-X号公房由原告李某承租使用。
二、无其他纠纷。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