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京富邻伟业科贸中心诉刘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海民初字541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5417号

原告北京富邻伟业科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胡同博隆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侯加才,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富邻伟业科贸中心职工,原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富邻伟业科贸中心诉被告刘某某、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富邻伟业科贸中心于200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富邻伟业科贸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富邻伟业科贸中心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一十元,由原告北京富邻伟业科贸中心负担六百零五元(已交纳),余款退回。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人民陪审员施燕涛

二ΟΟ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唐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