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富邻伟业科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胡同博隆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侯加才,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富邻伟业科贸中心职工,原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富邻伟业科贸中心诉被告刘某某、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富邻伟业科贸中心于200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富邻伟业科贸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富邻伟业科贸中心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一十元,由原告北京富邻伟业科贸中心负担六百零五元(已交纳),余款退回。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人民陪审员施燕涛
二ΟΟ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