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赖某
被告上海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赖某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7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郝晓鹃
书记员汪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