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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诉被告季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西包家宅X号,现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占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现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杨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xx诉被告季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委托代理人占x、被告季xx及委托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诉称,婚初夫妻感情是好的。2008年3、4月,被告表示其不喜欢原告,之后即经常回娘家居住,夫妻关系转淡。2009年原告患病期间,被告对原告亦不关心。现原告感到双方已无继续共同生活之必要,故诉请离婚。

被告季xx辩称,婚后夫妻感情是好的。2008年12月,因原告沉迷电脑疏于关心被告,被告遂表示不喜欢原告,并表示要离婚,但离婚之说非被告的真实意思。2009年原告患病,其周六打针时间与被告上课时间冲突,故被告没有陪伴。考虑原告身体状况,免其接送被告上下班之辛劳,被告遂居住于娘家,但经常回家。2009年底、2010年初,被告发现原告有外遇,事情闹开后双方发生争吵。2010年2月底,双方开始分居。现夫妻感情未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高中同学,2003年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7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双方恋爱期间及婚初关系较好,后为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初,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因此失睦。同年2月底起,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诉请,而被告则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持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07浦结x号《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双方虽存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与信任,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家庭,正确处理好现有矛盾,夫妻关系应能得以改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杨xx要求与被告季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一峰

书记员祝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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