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慈文某视制作有限公司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海民初字第755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7553号

原告北京慈文某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尚都国际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寰,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原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X号。

负责人文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某,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某,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公司互联网增值业务部办公室副主任,住(略)。

被告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里X号楼AX室。

法定代表人陆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慈文某视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被告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慈文某视制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被告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慈文某视制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慈文某视制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被告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慈文某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石必胜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丽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