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女,19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区x镇x村x桥x号。
委托代理人高x,女,19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区x镇x村x号。
被告徐x,男,19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区x镇x村x桥x号。
原告高x诉被告徐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煜麟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及其委托代理人高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x诉称,原、被告于1981年经人介绍相识,1983年1月1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徐x。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因参与赌博欠下外债并有外遇,原告为此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未果,现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徐x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198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3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2日生育一女徐x,现已成年。婚后夫妻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02年和2004年两次起诉要求离婚,前一次撤诉,后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以致涉讼。
以上事实,由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户籍资料、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未到庭应诉,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原、被告之间并无原则性矛盾,只要原、被告在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体贴和关心,加强沟通和交流,多为家庭考虑,夫妻是有可能和好的。鉴于原、被告双方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x请求与被告徐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煜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