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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民和兴装饰建材市场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年朝民初字第2532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25324号

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镇曾庄顺平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历励,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京丰方园装饰材料经营部业主,住(略)。

被告北京民和兴装饰建材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十里河。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

本院在审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北京民和兴装饰建材市场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元,由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已交纳)。

审判长普翔

代理审判员李某柱

代理审判员苏志甫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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