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镇曾庄顺平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历励,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京丰方园装饰材料经营部业主,住(略)。
被告北京民和兴装饰建材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十里河。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
本院在审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北京民和兴装饰建材市场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元,由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已交纳)。
审判长普翔
代理审判员李某柱
代理审判员苏志甫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薄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