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2010年3月4日,原告吴某某就离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她与被告钟某某2005年相识恋爱,2007年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和,现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离婚。被告钟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他同意离婚。
经审查,原、被告于2005年自由恋爱,2007年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吴某然,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现双方均对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失去信心,现双方已就离婚、小孩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意见,均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钟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吴某然,女,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吴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钟某某自愿支付抚养费元(该款在2010年6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家庭财产全部归原告所有,债权债务各自经手的由各自享有和承担,各自衣物由各自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吴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喻建伟
审判员钟某
人民陪审员杨放明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