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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某与郑州市织袜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大成,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织袜厂,住所地,荥阳市X路X路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时某甲,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时某乙,该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花永,该厂法律顾问。

上诉人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织袜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柴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予以退回。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崔峨

代理审判员袁斌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芹(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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