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大成,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织袜厂,住所地,荥阳市X路X路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时某甲,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时某乙,该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花永,该厂法律顾问。
上诉人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织袜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柴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予以退回。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崔峨
代理审判员袁斌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