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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新密市金炎炭化硅耐火材料厂、新密市岳村镇人民政府、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密市X镇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密市金炎炭化硅耐火材料厂。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某。

刘某某与新密市金炎炭化硅耐火材料厂、新密市X镇人民政府、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6日作出(2006)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新密市X镇人民政府提出上诉后,本院于2007年4月16日作出(2007)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7年8月3日,本院作出(2007)郑民立复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新密市人民法院(2006)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生

代理审判员张瑞丽

代理审判员董忠智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郭某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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