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望民初字第X号
原告柯××,男,196×年8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望城县X镇××村。
被告甘某某,女,196×年××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望城县X镇××村。
原告柯××与被告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飞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及被告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结婚后,由于平日空闲时间较多,被告逐渐沉迷于打牌,经原告、两女儿及被告父母多次劝阻无效。且被告无端怀疑原告有外遇,不尊重公婆,导致夫妻之间长期争吵,夫妻感情由淡薄走向破裂。原告认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特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小女儿柯××由被告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被告承认沉迷于打牌,但并没有怀疑原告有外遇。被告愿意改正缺点,与原告共同搞好家庭建设。从有利于两女儿成长出发,被告不愿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柯××与被告甘××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17日在望城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于19××年4月××日生育长女柯××,19××年6月××日生育次女柯××。后由于双方长期忽视相互交流,原告认为被告怀疑其有外遇,而被告沉迷打牌,导致夫妻关系紧张。2008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开始分居。2009年11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明、结婚证、调查笔录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两女,婚姻基础和夫妻感情较好。造成目前夫妻关系紧张的原因是由于原告认为被告怀疑其有外遇,被告沉迷打牌,双方长期忽视相互交流、缺乏夫妻间的必要信任所致。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共同搞好家庭建设,夫妻关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柯××与被告甘××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文飞跃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黄某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