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男,1971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磊、吕某某,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女,1973年出生。
原告卢某诉被告郭某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卢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后,向被告郭某送达了民事诉状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的委托代理人高磊、吕某某,被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某诉称,2004年3月18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洛阳市涧西区X路珠江小区X-18-1-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事宜,但其始终不予协助。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确认涧西区X路珠江小区X街坊18-1-X室房产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涧西区X路珠江小区X街坊18-1-X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事宜;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郭某当庭辩称,1、2004年3月18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违背我的真实意思,是在我受欺骗情况下书写的;2、离婚前原告从银行领取经济补偿金x.96元,另原告开办一个公司,注册资金68万元,原告拥有38万元股本;3、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时,原告隐瞒50万元收入,协议无效,我要求重新分割房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3月18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洛阳市涧西区X路珠江小区X街坊18-1-X室房屋归卢某所有。现该套住房已实际被卢某支配使用,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亦是卢某。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诉求确认涧西区X路珠江小区X街坊18-1-X室房产归其所有和要求被告郭某协助办理该套住房产权变更登记事宜。但该套住房已实际登记在卢某名下,且已支配使用,其请求已经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卢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0元,由原告卢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锦家
人民陪审员:杨明顺
人民陪审员:焦治泓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