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国洲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街X号怡景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虹,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瑞德在线网上游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国洲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瑞德在线网上游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国洲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瑞德在线网上游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国洲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国洲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瑞德在线网上游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广东国洲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五百六十二元五角(已交纳),余款退回。
审判长李颖
代理审判员徐进
人民陪审员高郑
二OO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