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6月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5日,驻马店市遂平县吉祥防盗门业送货员冯x往唐河县X镇送货时,被告人张某某冒充收货人的侄子骗走防盗门X副。经桐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物品价值7840元人民币。后被骗防盗门X副退还被害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主动缴纳罚金x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x、白xx等人的证言;桐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张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资料;公安局扣押物品发还凭证;罚没款票据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冒充他人,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能主动缴纳罚金,且已将被骗财物退还被害人,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哲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丰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