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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某甲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郑州办事处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牟某甲。

委托代理人牟某乙。

委托代理人武胜光,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X路X号。

负责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廷安,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该公司郑州办事处主任。

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郑州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X街X号院。

负责人董某某,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海廷安,该办事处法律顾问。

上诉人牟某甲与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局)及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中铁三局郑州办事处)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牟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牟某乙、武胜光,上诉人中铁三局的委托代理人海廷安、董某某,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郑州办事处的负责人董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海廷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富强

审判员秦宇

审判员曾小潭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光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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