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秦知初字第X号
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记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树森,秦皇岛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海燕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X区秦新花园A座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罗某与被告秦皇岛市海燕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0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秀梅
审判员汪向荣
审判员马建荣
二○○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朱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