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山自控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号-100。
委托代理人:范振宝,辽宁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钢建设公司机电公司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南富祥小区X号楼X单元X楼X号。
被告:鞍钢集团房产物业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某与原告王某甲系上下楼邻居。2009年10月31日,供暖公司试水,被告家中无人,且室内水管漏水,致原告家室内天棚、墙壁、地板多处被水浸泡。原告通知被告杨某某,被告杨某某看到原告家被水淹,给付原告200元。现原告认为先行给付的款项不足以弥补其财产损失,故要求二被告赔偿。被告鞍钢集团房产物业公司系原告居住房屋所在地区的供暖单位。被告杨某某及被告鞍钢集团房产物业公司同意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鞍钢集团房产物业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某甲1200元;
二、被告杨某某不再承担责任;
三、双方因此事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春玲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