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追缴徐某某违法所得x.75元。被告人徐某某以自己没有贪污x.75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徐某某犯贪污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8)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阮景海
审判员马洪涛
审判员史凌云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庄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