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富,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寒,河南正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寒,河南正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凤梅
审判员李某军
审判员郑新红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姬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