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追加的被执行人)衡阳市镇海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秋林,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润琦,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陆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
被执行人衡阳市医药机械设备厂。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厂长。
申请复议人衡阳市镇海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执行人陆某某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医药机械设备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衡蒸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及第23-X号、23-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衡阳市镇海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申请执行人陆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衡阳市镇海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并参照《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衡阳市镇海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黄某前
审判员周小良
审判员贺丽莎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郭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