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炎陵县移动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饶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炎陵县水电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炎陵县民政局干部,住(略)。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饶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龙恋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饶某某欠原告唐某某借款本金x元,利息5000元,共计x元。被告饶某某在2010年5月13日已偿还原告唐某某x元,余款x元,被告饶某某自愿在2010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唐某某x元;在2010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唐某某x元。被告李某某对上述款x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本案受理费1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87.5元,原告唐某某自愿全部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龙恋娇
二○一○年六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周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