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男。
被告某乙,女,。
本院于2010年8月13日受理的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仲佳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甲诉称:原告于2002年在日本将日元225万元交给被告保管,现被告已回国,故要求归还该款。
审理中,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乙应于2010年9月10日之前归还原告某甲人民币168,75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94.2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47.1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本院2010年8月31日的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仲佳宁
书记员朱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