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廖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学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婚生子胡金城由原告钟某某抚养,被告廖某某自愿从2010年6月1日起每月给付胡金城生活、教育费200元,至胡金城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给胡金城;胡金城的门诊医疗费由被告廖某某承担(原告凭正式发票向被告结算),胡金城住院的医疗费由被告廖某某承担50%(原告凭医院正式发票向被告结算);
二、本案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原、被告自愿各承担20元,被告廖某某承担的20元受理费于2010年12月31日前随抚养费一并给付原告钟某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周学华
二○一○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龙恋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