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20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豫x三轮摩托车由固始县X镇X村至往流镇街道,途中因采取措施不当,将同方向骑二轮摩托车的胡金宝挂倒,致二轮摩托车上乘坐人胡应东死亡。肇事后,李某某驾车逃逸。经固始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应东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0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豫x三轮摩托车由固始县X镇X村至往流镇街道,途中因采取措施不当,将同方向骑二轮摩托车的胡金宝挂倒,致二轮摩托车上乘坐人胡应东(男,1933年出生)死亡。肇事后,李某某驾车逃逸。经固始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应东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7万元,并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胡××证言:2009年4月20日上午6时许,其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带父亲胡应东被一辆三轮摩托车撞倒,那辆车跑了;2、法医鉴定结论:胡应东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3、固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某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胡金宝、胡应东对该交通事故不负责任;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事故现场情况;5、调解书及赔偿协议证明:双方就赔偿问题已达成一致协议,被害方已收到7万元赔偿款;6、被告人李某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上列证据确实、充分,以上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罪名和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好、能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姜伟
审判员贾学友
审判员祁长琴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齐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