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男。
被告罗某,男。
本院受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湘x蓝色别克小车一辆,并以其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湘x蓝色别克小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杜钢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