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长丰县,文盲,农民,住(略)(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南陈队大陈家宅240-X号X室。)因本案于2010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12日晚1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莲溪广场一茶室内,与被害人盛某某打牌期间,因琐事发生争执,遂持刀刺伤被害人左胸部,致左胸壁刺伤伴血气胸及左下肺破裂。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盛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证人游庆洋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杨某某当庭能够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5日起至2011年6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俊英
书记员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