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10月9日在湘乡市民政局登记结婚,1999年12月生育一女孩,取名章某。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多次离家外出打工,2006年正月被告再次外出广州打工至今。原、被告现已分居四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章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被告同意离婚。但被告要求将给付小孩的抚养费存到小孩的户头,存定期,到小孩十八岁时支取。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10月9日在湘乡市民政局登记结婚,1999年12月生育一女孩,取名章某。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多次离家外出打工,2006年正月被告再次外出广州打工至今。原、被告现已分居四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遂于2010年7月20日诉至本院。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章某由原告章某某直接抚养,被告享有对小孩的探视权,被告李某某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每年负担小孩抚养费2200元整,于每年7月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章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周艳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贺苗